福怡助老专项基金管委会
福怡助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管委会名称为“福怡助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福怡基金管委会”。英文译名为“FUYI HelpAge Fund Management Committee”缩写为“FHFMC”。
第二条 本基金管委会是中国社会福利协会的二级工作机构。
第三条 本基金管委会的宗旨是:以国际养老服务先进理念和技术为借鉴,以政府部门关于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法规为依据,深入研究具有中国特色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养老机构建设发展模式;为全国养老机构建设提供规划、设计、管理、培训、督导等服务,推广应用型科研项目成果,推动养老机构人本化服务、标准化管理;协助政府部门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本基金管委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民政部,委托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代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基金管委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海内外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建立、管理和使用用于支持和发展中国养老服务事业的项目基金;
(二)重点组织开展养老服务领域应用型课题研究及推广;
(三)组织和资助开展养老服务事业相关活动,深入研究具有中国特色和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养老机构发展模式;
(四)为养老机构建设提供前瞻性设计规划及管理运行模式参考,促进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
(五)为全国养老机构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咨询、指导和支持;
(六)与国内外友好团体和人士开展养老服务有关的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三章 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六条 福怡助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一)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
(二)管委会职责:
1.解释、修改基金章程;
2.制定本基金长期规划和年度资助计划;
3.制定年度预算,审议上年度决算;
4.组织、监督、评估资助项目;
5.处理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管委会项目办公室
(一)“管委会”下设项目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执行机构;办公室设总干事一名,副总干事及工作人员若干。
(二)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执行管委会的各项决议;
2.执行资助服务项目;
3.编制上年度基金决算和年度项目实施报告;
4.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基金和资产筹集、使用、管理
第八条 基金和资产的来源
(一) 发起人的捐赠;
(二) 政府资助;
(三) 海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四) 基金的增值;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本基金管委会与捐赠人签订协议,约定捐赠方式、数额以及用途。
第十条 基金的使用
本基金管委会所筹集的资金,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可根据业务需要设立项目基金,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或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 本基金管委会的项目成本和行政办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从合法收入和接受的捐赠中按有关规定提取。
第十二条 本基金管委会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福怡助老专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须严格履行职责、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三条 本基金管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收支状况,接受管委会和财政审计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本基金管委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十五条 本基金管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本基金管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管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中国社会福利协会审议。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基金管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管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八条 本基金管委会终止动议须经办公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本基金管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条 本基金管委分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社会福利协会2011年8月25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管委会。
相关信息:
- [2012-03-05]福怡助老专项基金使用管理细则
- [2012-03-05]福怡助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制度
- [2012-03-05]福怡助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 [2012-03-05]福怡助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章程


